钦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2〕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22MA5QBJQM7T
经营者:米烈先
经营场所:浦北县北通镇兰田村委大秧地食品站
你厂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建设的塑料加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的规定,塑料加工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厂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塑料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米烈先),一是证明2022年4月12日现场调查时被调查询问人米烈先承认本人经营的鹏飞加工厂已投入生产,但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证明你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拒不改正或故意拖延的情形,且现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2.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勘察记录,证明2022年4月12日你厂的塑料加工项目正常生产,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米烈先),证明你厂的塑料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2〕53号)及送达回证。
5.你厂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25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2〕13号)和2022年6月1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柒元(¥5297.00元);
2.责令恢复原状。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