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2〕19号
居民身份证:4528XXXXXXXXXXXX7X
居民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宽村委会福利村37号
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方屋村(三又汽车修理厂对面)
你未取得许可证经营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你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于2020年6月在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方屋村租赁一个蓝色铁棚,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购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机油隔等经营活动,至2021年1月已转运一车31.2吨废机油,铁棚内存有约9.2吨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月1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内存放有危险废物。
2.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方奕坤、黄诚齐和宋建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2021年1月1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你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已经开始回收危险废物,并存放危险废物。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1〕11号)及送达回证。
5.查封决定书及查封延期通知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9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2〕11号)和2022年4月22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