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759757295K
法定代表人:张刚
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
你公司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06年4月4日获得了4台6300KVA矿热炉及配套设施项目环评批复,于2010年10月完成2台矿热炉技术改造,改造后的矿热炉为12500KVA半密闭式,技改项目未获得环评批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月1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厂长覃荣难)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且排放污染物。
2.2022年1月2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张刚),证明你公司技改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2〕17号)。
4.你公司的锰系列合金项目一期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文件(钦市环验字〔2006〕9号)。
5.你公司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钦市环管字〔2006〕28号)。
6.你公司的锰系列合金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文件(钦市环验字〔2008〕15号)。
7.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4月5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交听证申请。
你公司辩称: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希望能减少或免除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局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中的裁量因子“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对应裁量等级计算罚款,并根据“六保”、“六稳”等政策下浮30%。因此,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9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2〕12号)和2022年4月1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2.责令改正。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