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2〕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7087962946
法定代表人:陈秀雄
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码头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石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钦州港正新码头堆场堆放的石灰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1月12日和1月17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傅小艳、吕春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钦州港正新码头堆场堆放的石灰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2〕14号)及送达回证。
4.我局于2021年2月7日下达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环境问题的通知》(钦环责改字〔2021〕19号),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前完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问题的整改。
5.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关于钦州港正新散杂货码头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钦港环验字〔2013〕9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1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市环罚事告字〔2022〕6号)和2022年4月15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